新反貪法生效 貪官可判死刑
2015-07-14 08:35:00 作者:udnbkk55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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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新版國家防範和打擊貪污行為條例,於前天(12日)列入政府公報正式生效,該肅貪法律在原版本基礎上,對公務員貪污腐化行為加重罰責,可以判到「死刑」,同時對提供賄賂的個人或法人也規定明確的處罰罪刑。
泰國2015年版本的國家防範和打擊貪污行為條例本月12日正式列入政府公報,即正式生效。該法律在1999年版本的肅貪條例基礎上進行修訂,加重貪污罪的處罰標準。例如,新版法律第123/2條款規定,政府公務員或隸屬政府的國際機構官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後作出違法行為,其處罰求刑包括5-20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罰款10-40萬銖,或判死刑。
第123/3條款規定,對於利用自己未來可能執掌的職權,謀求賄賂私利的公務員,其處罰求刑包括5-2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罰款10-40萬銖。
第123/5條款規定,對於行賄政府公務員,以要求該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違法行為者,其處罰求刑包括不超過5年有期徒刑,或罰款不超過10萬銖,或兩者兼施。如果行賄者為法人,則按照賄金的一至兩倍罰款。
此外,法院可以判決不法所得或財產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