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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勤勤/曼谷報導】曼卿地區的某公寓地下停車場近日被水淹沒,導致數十輛停放的車輛被淹且損失嚴重。很多人對此有疑問,這種自然災害,並且損失發生在公寓區域內,那麼受損的車輛該由誰來負責?因為目前在曼谷地區,有好幾萬棟公寓。 革蓬律師在個人臉書主頁發文,向民眾科普了關於公寓地下停車場遭水災的相關法律知識。他表示,根據2522版公寓法第33節第2段規定,公寓法人旨在管理和維護公共財產,並有權採取任何行動來達到上述目的。必須根據本法的相關規定,由所有人共同決議。 根據上述法律,公寓的地下停車場屬於公共財產,公寓法人有看護的義務。因此,如果出現車輛受損的情況,所有公共停車場的使用者,就需要分情況來考慮。即:負責維護公共財產的公寓法人是否已經盡了自己的義務,包括停車場、排水系統和完整的水泵,是否能夠正常使用以及是否數量充足?是否已經提前做好了準備?如果能夠證明損失是由於法人的疏忽造成的,那公寓法人就必須對損失負責。 最高法院第4493/2543號判決如下,根據2522版公寓法,需要將公寓定義為業主的私有財產,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公共財產則是歸所有人共有,用以共同使用或是公共利益。公寓法人的相關法律法規,將維護公寓內的公共財產歸屬於公寓法人的職責,當原告公寓被水淹是由於公寓內的排水管堵塞而導致,第一被告必須維護公寓的公共財產、必須確保下水道能夠正常排水。 雖然原告沒有證實下水道堵塞的原因,第一被告是否對堵塞採取行動、或者是堵塞區域不易被檢測到,都屬於第一被告的權責。因為第一被告收取了維護公共財產的費用,然後聘請從事公寓管理工作的私人公司來代替,當這些公司玩忽職守導致下水道堵塞,造成原告的公寓遭受損失,將對被告構成侵權,這也包括公寓樓下停車場發生洪水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