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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世界日報系綜合報導】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十年未修,台灣人參團常發生入住面向峽灣房竟成面壁地下室、或臨時安排購物行程等爭議。行政院消保處昨公告大翻修版本,若無標示最低組團人數,一人報名也得照樣出團;食宿、行程與原定不符,若業者無法出示差價,應補給消費者旅費5%作為補償。 另也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領隊須徵求旅客同意(過半同意)才能突增購物;且消費者參加購物行程,業者須兼「售後服務」,旅客返國後一隔月內若發現產品有瑕疵,業者有義務協助處理,不得拒絕。 甚至還新增「罷工條款」,將罷工視為天災颱風、大地震等不得抗力、不可歸責事由,業者可扣除必要費用後,退還剩餘旅費。 交通部觀光局預估最慢9月中公告實施,台灣國內定型化契約也一併採用,但不溯及既往,消費者在新規上路前就購買的旅遊行程,仍適用舊制。業者若違反相關規定,可依消保法要求限期改正,改正不成可開罰3萬至30萬元罰鍰。 根據消保處統計,參團旅遊申訴案件前4名為出團人數不確定、解約如何計算、行程縮水、購物行程中有瑕疵等。其中,許多人常遇到宣稱保障出團,卻被業者以無法成團,要求更換其他日期團體或更換其他行程等。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新版明定無記載最低出團人數就應視為保障出團,若無法出團歸咎是業者疏失,消費者可依解約時、距離出團日的遠近,獲不同程度違約金;若有最低出團人數,消費者可與業者約定幾日前通知無法成團,並以全額退費處理。 另違約金級距也新增一級(5級變6級),新增出發前至少41日就解約,賠償金為旅費的5%,較現行31日前解約須賠償10%再放寬時限。業者和消費者皆可因此提前規畫其他行程。 至於食宿、行程與原定不同的爭議,除了原先可要求金額差額的兩倍作為違約金外,新增業者若無法提出差額計算,違約金至少為旅費的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