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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世界日報系台北報導】藝人從今以後將少一項「收入來源」。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昨天公布,依醫療法第86條規定,涉及醫療行為的任何廣告,今起不得再由藝人代言,但網紅、小模、showgirl等,未領有藝人執業登記者,將不此規範內。 若業者違反規定,將對醫療機構開罰,藝人不是直接受處罰的對象,違規最高可罰25萬元,並可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並吊扣負責醫師的醫師證書1年。 新增內容包含不得醫療機構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醫療相關廣告「不得刊播藝人影像」,以及「不得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的行為」。 去年各縣市監看醫療廣告違規件數統計,監看5819件中有385件違規,總計開罰2197萬元。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表示,醫療廣告違規太多代言引起的問題,才針對醫療法發布醫療授權命令,新增3項禁止醫療廣告行為,是首次針對「職業」做出醫療授權命令。 石崇良表示,藝人的定義,是指有在經濟部登記職業為「藝人」者,網路紅人、網路美女、名嘴、知名部落客等,沒有登記為藝人就不在此限。他坦言,藝人若沒有職業登記,就不在新規定範圍內。 石崇良說,醫療廣告對於民眾的健康認知影響很大,特別是針對青少年,新增三項禁止醫療廣告行為規定的同時,也將調整醫療廣告審查方式。 過去平面醫療廣告,如刊登在報紙、自家診所海報等,都是採取事後審查,但考量到影響性,即時起要求各縣市衛生局,大型公共場域廣告看板,如大眾運輸工具、車站等地加強稽查,未來也擬比照電視廣告的方式採取事前審查,也會特別針對距離學校200公尺處的醫療廣告加強稽查。石崇良表示,未來期盼可以修訂醫療法,強制禁止學校200公尺附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