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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世界日報系台北報導】被控擄人勒贖並撕票而判決死刑定讞的徐自強,歷經5度非常上訴、釋憲成功、纏訟21年,最高法院昨天判決徐無罪定讞。 徐自強在法院9度被判死刑,2度被判無期徒刑,去年高院更9審逆轉改判無罪。司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指出,徐自強讓檢察總長提起5次非常上訴,還是死刑確定後被大法官救回來,靠釋憲翻案成功第1人,也是第1位羈押期滿8年未定讞,適用速審法的被告,在台灣司法史上簡直是空前絕後。 徐自強被控在1995年9月1日與黃春棋、陳憶隆及黃銘泉,共謀擄走建商黃春樹,殺害後向家屬勒贖7000萬元新台幣,在汐止山區挖洞棄屍,警方先後逮捕黃春棋、陳憶隆,2人都咬出共犯黃銘泉、徐自強。黃銘泉潛逃泰國身亡,徐自強案發9個月後投案,堅稱自己清白。 黃春棋、陳憶隆原本與徐自強都在2000年4月27日被判死刑定讞,因為徐自強的爭議,連帶讓黃、陳成為國內判決確定卻最久未執行的死刑犯。徐自強因此案被收押逾16年,比同樣曾死刑確定、後來無罪獲釋的蘇建和等3人的11年還久。 徐自強從1審到高院更5審都被判死刑,被最高法院判死刑定讞後,律師團聲請釋憲成功,大法官作出影響國內刑事訴訟制度的582號解釋指出, 共同被告的自白不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 徐自強因釋憲成功獲得重新審理機會,高院更6審仍判他死刑,更7與更8審改判無期徒刑,一度讓徐絕望。高院去年9月1日更9審改判無罪,主要依據就是大法官解釋,徐聽判後與大批長期援救團體都當庭落淚。 最高法院昨天駁回檢方的上訴,判決指出,黃春棋、陳憶隆在警詢、偵查及審判中不利於徐的陳述,不足以證明徐有擄人勒贖及故意殺人,且卷內也沒其他證據資料證明徐涉案,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無罪推定」原則,判徐無罪。全案定讞,徐自強獲完整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