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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人 須出具履約保證

2016-11-4 09:00| 发布者: 川页顺子| 查看: 1361|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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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人 須出具履約保證
(取自東森新聞雲)



【泰國世界日報系台北報導】受樂陞案教訓,金管會全面修改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為確保公開收購人有足夠資金完成收購,新增券商出具確認書或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等規定。

金管會原先擬規定,若收購資金未到位,應賣人(指投資人)得撤銷應賣;但金管會昨天表示,為避免讓收購契約陷入不確定狀態,將維持現行規定,若收購資金沒到位,應賣人不得撤銷應賣,但「可以把券拿回來」。

金管會昨天發布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外界俗稱為「樂陞條款」。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周惠美說,這項新規定,下周起實施,但1年內被金管會處以糾正業者不能擔任被委任機構,例如剛被金管會因為樂陞案處罰的中國信託商銀。

周惠美表示,此次修正公開收購管理辦法,有多項新規定;例如新增公開收購人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證明,以確保公開收購人有足夠資金完成公開收購。若收購失敗,出具確認書的券商,須立刻還券,並負起民、刑事責任,出具履約保障的銀行,則「必須拿錢來履約」。

金融業者說,這項新規定實施後,應該沒有銀行「敢」出具履約保證,因為銀行擔任公開收購的受委任代理機構,手續費收不到幾百萬元,以這次樂陞案為例,若最後失敗「拿錢履約」,一次要賠48億元新台幣,沒有業者敢做這種生意。

另外,金管會還新增規定,應賣人可不用催告「徑行解約」。周惠美說,此舉可加快投資人損害賠償求償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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