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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世界日報系台北報導】跨國電信詐騙猖獗,但台人在海外從事這類詐騙行為,政府恐無管轄權,導致詐騙集團多轉往海外行騙,藉此躲避查緝和刑罰,因此立委提案修法,並在昨天的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將加重詐欺罪納入適用國外犯罪,未來台人在海外犯加重詐欺罪,台灣司法機關也可以依刑法處罰,也賦予台灣司法機關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 台人在國外設基地台對他國進行電信詐騙案件近來相當頻繁,受害者又以中國大陸地區最多,因此屢遭大陸公安部門配合犯罪所在地警方聯合查緝。隨後則引發犯罪人遣返問題,大陸方面要求引渡回大陸審訊,而台方則交涉盼能遣送回台偵辦。 不過,現行刑法規定,電信詐欺集團犯罪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但台灣民眾在國外犯罪,並不是屬於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檢察機關即使受理,依法也只能不起訴處分,形成國際治安漏洞,這也是導致境外詐騙猖獗的原因。而在過去也曾發生,好不容易爭取遣送回台的嫌犯,回台後在機場登記完姓名就放行返家的例子。 如今修法通過後,未來只要犯了刑法的「加重詐欺罪」,包括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行騙者、有3人以上共犯,或是以電視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犯案等3種情形,不論是在國內或國外犯罪,都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罰金。 提案立委許淑華指出,日前國內數起跨境電信詐騙案件經法院審結,詐騙集團共犯成員所受法院宣判刑度,引起社會大眾廣泛討論,憂慮詐騙主嫌與集團成員因僅分別受判處有判刑1年、緩刑以及得易科罰金等刑度,因而存有僥倖心理,並認為有輕縱詐騙集團人犯之疑慮,悖離多數民眾對司法的期待,因此提案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