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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世界日報系台中報導】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被控在國有財產局市場承租價購案中遊說,收受政治獻金50萬元新台幣,台中高分院更二審查出高志鵬向國產局長及副局長請託關說,認定具有「實質影響力」,致國產局同意承租給業者,昨天依貪汙罪將高志鵬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追繳不法所得50萬。 對此,高志鵬說,實質影響力的見解長久以來備受批評,國產署也證明非受其影響,法院逕以他「實質影響」行政機關而致變更原處分,認有對價關係,判決令人無法接受,「一定上訴到底」。民進黨發言人黃適卓表示,尊重司法判決。 判決書指出,95年間,東豐閣公司向國產局申請續租台中市一處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請高志鵬的國會助理姚昇志,盼透過高志鵬向國產局關說、請託。次年高、姚分別向國產局長、副局長提起此事後國產局同意使用;東豐閣交付200萬元給姚,同年高志鵬參加不分區立委黨內初選,姚以政治獻金的名義將50萬元賄款交給不知情國會助理登載在高的收贈捐款帳簿,事後告知高此事。 合議庭認定,高和姚明知此事違法,仍利用立委職權、影響力向國產局關說請託,讓東豐閣取得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之租購權利,再從中獲取金錢利益,犯貪汙治罪條例。 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郭同奇表示,立委利用職務上權利遊說影響行政機關,法界有兩派不同見解,舊見解認為立委並未具備接受請託向行政機關提出詢問或建議的職權,因而判無罪;新見解認為具有「實質影響力」判有罪,但目前尚未有統一見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