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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世界日報系台北報導】頂新製油從2006年至2012年逃漏稅案昨天宣判,法官認定頂新漏報台幣7億多元營收,合併漏稅額約6千6百多萬元,但因魏應充已經補繳4.2億元,加上考量魏應充的身分地位和財力,裁定魏應充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但可易科罰金共328萬5千元,即可免去牢獄之災。 頂新製油從2006年至2012年間,長達7年期間漏報營業收入共達7億多元,全進入魏應充在華南銀行的私人帳戶,使稽徵機關無法查核頂新製油正確的營業收入,雖然頂新律師主張漏報部分已經補開發票,漏報的收入應該僅有5億元,但是法官查到有單據的的補開發票金額僅有5萬多元,因此僅同意扣除這個部分,仍認定漏報營業收入約7億3千多萬元。 但是在稅額計算部分,法官認為漏報的稅款應該還可以扣除部分成本,並依照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7%核定所得額,故認定頂新公司漏報的營業稅額合計僅有6千6百萬元,與檢察官所認定的2億多元有不小落差。 加上法官認為之前檢方本來已經將此案作緩起訴處分,是台中高分院發回後才提起公訴,並考量實務上類似的逃漏稅案中,漏稅達數千萬或上億者也多見緩起訴處分,且頂新公司已經補納稅款,因此魏應充所犯的37多起逃漏稅罪,皆判處6個月以下徒刑,可易科罰金,惟合併應執行3年無法緩刑,且罰金以3千元折算1日,希望魏應充能記取教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