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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世界日報系台北7日電】富少李宗瑞2009年10月至2011年7月將二、三十名女子扛回住處性侵並偷拍,其中5件在前年定讞,合併執行刑20年。李另被控性侵9名女子部分,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乘機性交、強制性交判他共39年2月。李未出庭。 2011年7月25日,一對姊妹花報案,指遭李宗瑞(32歲)迷姦,檢方訊後向法院聲押,但地院認為罪證不足,李無保釋放。後來有其他被害人指控李偷拍性愛光碟,檢方拘提不到李,發布通緝。當時藏匿李宗瑞的婦人陳美蘭說,因擔心李想不開,才窩藏他。 李在2012年8月23日到案後就遭羈押,台北地院認定有9名女子在酒後遭性侵或性侵未遂,依乘機性交罪判處李18年6月徒刑;妨害秘密罪部分判刑3年10月。二審認定他性侵14名女子,刑度加總為有期徒刑79年7月,應執行上限30年徒刑。 李不服判決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性侵9名女子部分,有些當事人沒經過詰問,有些審理超過起訴範圍,還有認定有罪的犯罪事實與錄影光碟勘驗結果不符,2015年10月22日發回高院更審。高院後定性侵5女應執行刑20年,其中偷拍部分應服刑3年2月。 一名女子乘機性交指控中表示,「沒有排斥跟被告發生性關係,我那天喝了非常多酒」、「我比較在意的部分是被告錄影的部分」,最高法院認為這是否是女子同意性交?這攸關李宗瑞是否成立犯罪、罪名為何,有再加研酌必要。 一名女子被未婚夫發現是李宗瑞性愛影片「影中人」,她憤而提告乘機性交。但影片中李問口交中的女子「喜歡嗎?」女子回答「喜歡」,翌日僅要求李刪除影片,事後還相約用餐,最高法院也對是否是性侵存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