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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世界日報系台北報導】一例一休下月將進入檢查期,勞動部昨公告32年來最大幅度修正的勞基法施行細則,放寬勞雇可約定特休假「年度」使用期間,如採用周年制、曆年制等;針對未休完特休,雇主須在發薪日或年度終結30天內給付。施行細則明日生效。 一例一休大幅增加勞工特休假天數,勞動部原建議,事業單位採用勞工到職日計算,避免發生爭議,事業單位卻不滿,批評到職日將增加行政作業等。 施行細則便放寬勞資雙方可約定特休假年度使用範圍,如周年制(例如4月1日到職,特休假使用期間為4月1日到隔年3月31日),或曆年制(特休假使用期間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或依學校學年度、事業單位會計年度等勞資雙方約定期間。 未休完特休假折算工資, 施行細則明訂,雇主須按照未休完天數,給付1日工資;月薪制勞工1日工資,計算方式為最近1個月工資(不含加班費)除以30天。 特休折算工資,雇主須在原約定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離職者,雇主應在契約終止日或原約定工資給付日發給。 至於特休假是否可遞延,勞動部勞動條件司長謝蒨倩強調,法律沒有遞延的文字,不管勞雇約定哪種特休假使用期間,都不能低於勞基法規定。 勞動部昨也一併公告,汽車貨運業(如搬家公司、貨櫃業者等)適用八周變形工時、瓦斯批發與零售適用4周變形工時;另預告國考入闈的工作人員適用責任制。 勞動部提醒,行業別實施變形工時前,須先徵得工會或勞工之同意,否則將可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