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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世界日報系台北報導】蝶戀花遊覽車翻覆造成33死11傷,家屬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提告旅行社負責人周比蒼、周繼弘、駕駛康育薰等8人,檢方昨偵結,認定「超速」是肇事主因,車體結構、驗車及保養沒問題,康超時駕車非超速必然原因,另康、導遊蕭如進身亡,處分不起訴。 蝶戀花遊覽車2月13日搭載42名乘客,行經國道5號南港隧道後,超速過彎撞擊護欄翻覆,車頂遭掀開摩擦邊坡,造成33人死亡、11人受傷。家屬依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罪,向周比蒼、周繼弘等人提告。 檢方指出,不起訴原因包括,一是車體部分,遊覽車為1998年出廠取得行照,車高3.7公尺,雖新法規要求遊覽車降低高度至3.6公尺,但未回溯已合法取照的車輛。 另遊覽車車齡19年,依法每年檢驗3次,周比蒼購車後靠行友力通運,經查去年4月、8月及今年1月皆檢驗合格,也有按時保養,勘驗確定煞車系統無異狀,胎紋經鑑定和事故無關聯性,確認遊覽車為合格、合法車輛,無法認定周比蒼父子、黃河清有具體過失。 其二為人的部分,康育薰案發前已駕車9個半小時,出車前未有10小時休息時間,確實違反勞基法,超時駕車僅是超速可能原因之一,且解剖康大體,未發現腦溢血、心臟疾病,未檢出酒精、毒品反應,死因為多重性外傷,無法證明康過勞導致超速駕車釀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