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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世界日報系台北報導】司法院昨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明定最輕本刑7年以上或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等案件,為國民參審案件,由6名國民法官與3名職業法官共同決定有罪與否及量刑;只要年滿23歲國民,除了法定資格不符外,均有擔任國民法官之權利與義務。 草案明定這是國民義務,地方法院每年9月前將次年所需國民法官人數報給轄區內地方政府,再隨機抽選出國民法官、造冊;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在選任期日不到場,或虛偽、拒絕陳述,得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 另國民法官有守密義務,妨害司法公正、洩密,法院可裁定解任;不得洩漏國民法官個資,違反者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10萬以下罰金。 國民法官如收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以下罰金;行賄國民法官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規定一審應行參審案類,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但少年刑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案件過於繁複、高度專業不適參審,或有事實足認參審難期公正等案件,可排除參審。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基本上被告沒有選擇權,符合草案規定案件,必須由國民參審。每案另有一至兩位備位國民法官參與,預防過程中有國民法官離開。 評議則採秘密進行,草案規定要判被告有罪,須「包含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也就是說,一旦3名職業法官都認為無罪,即使6名國民法官皆認有罪,也無法判決有罪。 以被控殺人未遂罪為例,若終局評議認定此罪不成立,仍可能構成傷害或重傷害罪,應繼續評議,作出有利被告的認定。 科刑評議則採9名法官過半數意見決定,未來重案量刑,不再只是職業法官論斷,「人民的意見也被納進來」;若終局評議當天不能終結,翌日繼續評議、集中審理。 此外,國民法官任職公司和機關必須給予公假,可不支付薪水。國民法官到庭可支領相關費用,日費一天可能達3千元,不分職業別均一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