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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世界日報系台北報導】很多勞工被解僱時不服,甚至與雇主打官司,卻因為訴訟時間過長,錯過失業給付2年請求權。勞動部近日放寬解釋,如果勞工與雇主因僱傭關係發生勞資爭議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後才向就服機構申請失業給付,雖已離職退保超過2年,仍可依法領取失業給付。 此一放寬,對於未來勞工一旦被解僱不服而與雇主打官司,就可不必急於領失業給付而專心打官司,等到法院判決日起,才重新起算2年請求權,對勞工是一大福音。 此案源於一位勞工被雇主以不能勝利任工作為由炒魷魚,但勞工不服,向法院提起僱傭關係訴訟,勞工擔心申請失業給付,會造成法院認為員工已承認僱傭關係不在,因此一直未申請失業給付,但法院判決認定僱傭關係不存在時,勞工已錯失失業給付兩年請求權,因而提出異議,並促成勞動部放寬解釋令。 勞動部表示,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應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失業給付。但實務上有非自願離職勞工與原雇主間因僱傭關係發生勞資爭議,並提起訴訟,等到法院判決確定僱傭關係不存在,因已超過離職退保後2年,衍生得否申請失業給付疑義。 勞動部表示,儘管根據現行法令,非自願離職勞工在訴訟中仍可申請失業給付,等到判決確定,若敗訴再根據判決結果退回失業給付,但有些勞工擔心訴訟期間請領失業給付,不利法院訴訟,因此不願先申請;等到判決出爐,極可能已經離職退保超過2年。 官員表示,為避免失業勞工因勞資爭議訴訟期間較長,影響其失業給付權益,因此訂定函釋若失業給付請求權因提起訴訟而中斷,請求權可自法院判決確定時重新起算,也就是勞工仍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失業給付申請權益不受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