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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世界日報系台北報導】彭婉如命案、劉邦友血案有望不受時效限制繼續追查!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刑法》修正草案,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且發生死亡結果的重大犯罪,取消30年追訴期限,兇手只要在有生之年被抓到,都須接受制裁。 現行刑法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期間自犯罪成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者,自行為終了日起算。 行政院長賴清德在院會中表示,修正對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可不受追訴權時效限制,修法是強力回應社會期待。另也加重凌虐兒童致死的刑責,以強化兒少的保護。 法務部長邱太三說明,1996年發生的劉邦友命案及彭婉如命案,是依舊法20年,加上依法停止偵查就有4分之1的緩衝期限,所以追訴期是25年,而追訴期未期滿就適用未來新修的法律。兩案是適用新的法律,永遠都可以追訴。 而此次也修正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法定刑。邱太三表示,基於倫理文化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是死刑與無期徒刑,但家庭問題很複雜,可能是受虐或不得以因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另有關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而得免除其刑之除外規定,有人認為判死刑與無期徒刑的量刑太重,所以修改為「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也就是10年以上加重2分1判15年以上即可,不需判無期徒刑。 另外,對於有罪判決確定後,始發現犯罪工具等物或犯罪所得時,增訂於判決確定後始發現應沒收犯罪行為人或第3人所有的犯罪工具或犯罪所得時,仍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