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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世界日報系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所涉洩密案中,最常被討論的是總統有無「院際調解權」?法界看法分歧。一審法官認為憲法規定得很「簡潔」,從寬認定;但檢方提出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法學院教授林明昕法律意見書,指該條文如「告朔餼羊」,不宜擴張適用,並指現制下總統怎以中立、超然的身分行使所謂「權限爭議處理權」? 憲法第44條明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對於院際調解的「權限爭議處理權」,短短三句話,卻有不同解讀。 高院判決認為馬英九根本沒有召集相關院調解,且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提出的偵查內容,無關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院間職權行使爭執,無須討論到是否因「院際調解權」而阻卻違法。 台北地院審理馬案時,法官認為總統應「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基於國家元首的崇隆高度,馬應負起全體國民的期盼,行使專屬於總統的權限爭議處理權。 不過,學者劉靜怡與林明昕認為,當時立法院院長被認為可能涉及關說,就個案而言,難以認定屬於「憲法層次」的不同權力部門間爭議。如果院際之間任何不當的關說都能被視為院際爭執,總統的權限爭議處理權「豈非過大」。 兩學者並引用論語八佾篇「告朔餼羊」一詞,形容該條文只是徒有形式。 兩人以司法院釋字419號解釋理由書提到「元首權又稱中立權或調和權,乃19世紀初一、二法國學者為維持在君主立憲體制之下,君主作為國家元首所保留之少許權力所提倡之學說」,此種意義的中立權或調和權與日後代議民主政治發展實情不符,中立權是否已成為現代國家憲法上的建制,有爭議。 兩教授認為現行憲法因增修條文大幅改動本文,總統已非純然中立、超然的元首,在政治上有「逐漸超越行政院院長」趨勢,在憲法和增修條文所賦予的行政權範圍內,形成釋字第627號解釋理由書所指的最高行政首長。如此,現制下的總統怎以中立、超然的身分,行使所謂「權限爭議處理權」? 至於總統對於因職務知悉的刑事個案偵查秘密、通訊監察所得及個人資料,法界多認為,總統是憲法機關,固有職權中並沒有在刑事個案偵查中「取得」、「處理」或「公開」檢察官偵查核心秘密、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和個人資料等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