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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世界日報系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將各級民代助理納入「公職人員關係人」範圍。三讀條文明定,民代助理若向受監督的機關團體人員,以非法定程序的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圖利本人或民代,可處台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明定,民代助理範圍包括公費助理、加入助理工會的助理和其他受指揮兼監督的助理。本次修法也將總統、副總統列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範圍,從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視同其就任的公職人員,一併適用此法規定。 行政院版草案原本只將「公費助理」納入規範,但審查過程中,立委質疑民意機構中有些不領公家薪水、專門打著民代名號在外喬事的「便當助理」,將不受規範,因此朝野協商後,將「公費助理」之外的「受指揮兼監督的助理」也納入規範。 三讀條文明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利本人或關係人利益的行為,民代助理也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的機關團體人員,以不循法定程序的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圖利本人或者民代。違反前項規定者,罰鍰由原來的100萬元以上、500萬以下,改為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此外,也規定公職人員明知有利益衝突情事,應即自行迴避,違反者可處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