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世界日報系台北報導】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員工求償案纏訟14年,高等法院去年判賠486人共7億1840萬元,最高法院昨天言詞辯論。工傷協會希望能開放法庭直播,最高法院認為法庭直播無法源依據,僅開放旁聽。義務律師團認為最高法院應盡速審判,並自為判決,自救會成員表示,一審證人秦祖慧已病逝,不能再等了。 RCA求償案一審判賠5億6000萬元,二審判賠金額較一審多,奇異公司(GE)被認定須賠償。1970年,RCA到桃園、新竹和宜蘭設廠,1992年關廠,RCA桃園廠將有機溶劑倒入10公尺深洞,汙染土壤及地下水。 RCA前員工發現身體健康亮紅燈,上百名員工罹癌、死亡,組成員工自救會,2004年起開始打官司,向台灣RCA、Technicolor、百慕達商湯姆遜消費電子公司、Technicolor USA和奇異公司求償27億。一審台北地院認定RCA桃園廠使用包括三氯乙烯等四種致癌物,卻未教導或告知員工防護,判前3者須賠償,被視為真正擁有財力的奇異免賠。 高院認為,RCA不僅沒提供教育訓練、護具,還將有機溶劑和廢液倒進桃園廠,毒害土地至今整治未果,前員工經飲食、皮膚、呼吸而暴露在毒害中,應負賠償責任。高院引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認定奇異、Technicolor、百慕達商湯姆遜對RCA有完全控制關係,RCA只是它們為海外設廠、投資所成立分身公司,都要負賠償責任。 RCA在1988年向經濟部申請減資,把1億5000多萬美元匯出國外,1992年3月再把受汙染的桃園廠地出售, 將1億餘美元匯到法國銀行,高院認為是在惡意脫產,逃避債務。 RCA義務律師林永頌表示,二審有許多法律見解值得肯定,包括因果關係要證明到什麼程度,工人損害認定,舉證責任倒置,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請求權時效等法律爭點辯論,本案將成為未來職災、公害損害賠償重要的先例,也是整體職業安全制度改革的施力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