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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世界日報系台北報導】3歲女童「小燈泡」遭當街殺害案,士林地院以王姓兇手罹思覺失調症,因兩公約施行法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等3國際公約無法處死,判他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認定王行凶時的辨識、控制能力降低,依刑法規定維持判無期徒刑,但新增宣告刑後監護5年。 王姓兇手昨聽完審判長謝靜慧34分鐘的解說後,只問「我還是無期嗎?」;謝則勸勉他「要吃藥才會健康」、「你自己要努力」。 高院認定,本件屬於精神障礙者隨機殺人,且犯罪情節具有高度仿效性,使社會大眾陷於隨時有生命危險恐懼、造成人心惶惶不安;但也根據醫師鑑定,認為王在殺人時行為非基於自由意志,是受妄想支配,行為時無異於思覺失調症的「半個俘虜」,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降低,且控制能力也下降,依法應減刑。 高院合議庭特別說明,本案發生原因在於被告個行自卑、退縮及孤立封閉的生活環境,包括父母在內的人際關係嚴重疏離,導致王發展出怪異行為,將來入監執行執行,執行機關除宜提供精神醫療資源,滿足被告接受精神與心理治療需要,也應減少被告可能受到的歧視或霸凌。 前年3月28日,「小燈泡」和媽媽王婉諭出門,她當時騎著滑步車,王突然靠近,抓住「小燈泡」的頭砍殺,當場身首異處。 高院判決指出,王2010、2014年曾兩度因急性精神病發,對父母家暴而被強制送醫,但被評估為不是嚴重的病人而未強制住院,王及其父母又缺乏病識感,沒持續追蹤治療。讓王發展出自己是皇帝、殺人就可完成傳宗接代等妄想,才會不顧女童母親就在身後,執意在大馬路上行凶。 王以成年人殺害兒童的行為,依法應加重刑責,且在街上隨機殺童的凶殘手段,高院認定符合兩公約中公政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可處以死刑。 檢察官和「小燈泡父母」雖都求處被告死刑,但合議庭認為,要不要處極刑,仍需審酌刑法57條的量刑事由,因認定王行凶時辨識能力降低,依規定減刑後仍判處無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