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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俊智/新北報導】前立法委員李慶華在職期間,涉嫌以人頭詐領立法院助理費500多萬元,用於支付前妻贍養費和個人旅費,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和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昨天被新北地檢署提起公訴。 據了解,李慶華(69歲)今年4月因貪污案被檢調約談,訊後以5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此後就神隱沒再出庭。外傳李可能已經棄保潛逃,但也有一說是訴訟手段,認為李是在等案件進入審理程序,等待聲請閱卷尋找對自己有利說法及證據的機會。 檢方接獲檢舉,自2007年1月起,李陸續指示其國會辦公室殷姓主任、董姓助理和丁姓助理3人的配偶提供個人帳戶,資料用於掛名助理,藉此向立法院申報公費助理的補助款項,截至2016年1月,金額累計532萬394元,並將錢用在私人用途。 偵訊時,李慶華否認犯行,辯稱不知此事,並指帳戶都是殷姓主任安排處理,但殷姓主任供稱自己是依李的指示找人頭,助理也坦承受李指示將錢轉匯到裡的前妻和旅行社帳戶,加上人頭助理認了提供銀行帳務,直到李競選連任失利後才取回帳戶。 檢方調查,調查人頭助理帳戶的交易明細,發現資金曾流向李的前妻銀行帳戶,另也曾用於轉張支付李的個人旅費,而李也有在助理人事資料表上簽名,因此認定他知情。 殷姓主任因受李指示,配合申報補助,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檢方考量其坦承犯行,起訴後建請法院從輕量刑。此外,王姓、鄭姓和邱姓人頭助理也犯同樣罪嫌,檢方考量其坦承犯行,實際上未獲任何利益,最後予以緩起訴2年的處分,另須繳交國庫3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