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新闻
【泰國世界日報台北訊】金管會去年針對中資透過永豐金證券繞道來台買大同股票,依法開罰最重的60萬元,並限中資6個月內出清股票,被批評「罰太輕」。行政院會昨通過陸委會所擬《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將中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來台投資的罰鍰上限提高為2500萬元,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 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表示,去年大同案最高只能罰60萬元,被外界認為過低,是修法動機之一;此次修正罰鍰為五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不但大幅提高罰鍰上限,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以遏止中資違法投資台灣。行政院長賴清德指示經濟部及金管會提早配合訂定違法的裁罰基準,以利後續落實執行。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根據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主管機關可在所得利益的範圍內酌量加重處罰,例如所得利益1億元,就可在1億元的範圍內裁罰,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的限制。 修正草案也規定,對於中資其他違規行為,如未辦理申報轉投資或審定等,以及中資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都可處罰5萬元至250萬元;但也增訂「微罪不舉」規定,違規情節輕微者,可先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就不用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