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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監察委員劉德勳(左)、仉桂美(前右)出席不當黨產條例釋憲與否說明會。中央社資料照片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監察院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聲請釋憲案,大法官昨以憲法未賦予監察院法律違憲審查權或專屬聲請權、不符「行使職權」要件等4理由決議不受理,並指不應因聲請案具憲法價值或屬重大政治、社會事件就無視程序瑕疵。 本件源於前年10月6日監院接獲民眾陳情,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疑義,且行政院有怠於移請覆議和聲請釋憲等情事,監委立案調查後,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而聲請釋憲。 7月10日時,大法官曾召開應否受理的說明會,請監委仉桂美、劉德勳和調查官陳先成代表聲請人說明意見,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也代表相關機關出席,雙方交鋒。陳說,以前沒有監委調查權的疑問而不受理,質疑本次和以前有何不同;羅則說,監院聲請也有不受理的前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具體規範。 大法官不受理的理由開宗明義點到「憲法未賦予監察院有法律違憲審查權或專屬聲請權」,依憲政體制,宣告法律違憲、失效是大法官專屬,各機關或人民聲請釋憲,應依大審法規定逐案認定,而不是像監院所主張的「本於調查權」即當然有法令違憲審查權,就可聲請釋憲。 大法官指出,「五五憲草」已是過去式,1946年制憲國民大會審議的憲法草案修正案也沒此規定,可見制憲者無意給監察院法律違憲解釋的專屬聲請權。 大法官指出,對監察院歷來的聲請並沒有「均受理」的憲政慣例,本件是監察院直接挑戰立法院制定的法律,這類的聲請除涉五權分立,也與立法院本身的民主正當性變遷有關連。大法官指出,1992年立院全面改選前,曾從寬受理監院的聲請,但此後立院發揮國會功能,各項權利救濟和權限爭議解決機制也完備,聲請就該照大審法規定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