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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被控在國有財產局市場承租價購案中為特定業者關說並收受50萬元台幣,最高法院26日駁回他的上訴,高被依貪汙治罪條例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定讞。高昨天在多位黨籍立委的陪同下舉行記者會表示,將辭去立委及民進黨中常委職務,並會提非常上訴,窮盡一切方法證明自己的清白。 2006年間,東豐閣公司向國有財產局申請續租台中市旱新段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國產局不同意,公司合夥人陳朝雄等人請高志鵬國會助理姚糧鈿(判刑1年4月,褫奪公權2年)託高向國產局遊說。 高志鵬於2007年1月、3月邀時任國產局副局長蘇維成、局長郭武博到他的立院辦公室溝通,國產局函示中區辦事處同意東豐閣免拆除地上物的承租申請,中區辦事處遂改變原先見解,4月30日准予出租,高拿到「政治捐獻」50萬元。 高後來再幫忙處理土地承租價購案的讓售申請,6月29日邀中區辦事處處長廖蘇隆陪郭武博到他的辦公室,關說讓售土地,但廖蘇隆表示這件土地因公共設施建蔽率明顯不足,不符投資計畫,不同意讓售。 7月16日,高再度出面主持協調會,找郭武博、東豐閣代表羅朝永等人到立院辦公室,希望國產局函示中區辦事處洽台中市政府解釋疑義,只是經數次公文往返,未能完成讓購,羅也沒付第二階段約定的250萬報酬。 最高法院指出,高志鵬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與貪汙罪「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權說」爭議無涉;土地先申請承租是為取得申請價購的獎勵投資資格,高志鵬的行為要「整體觀察」,高拿到50萬元報酬屬「已因而獲得利益」,更二審以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名論處並無不當,維持更二審有罪判決,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