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新闻
【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案,高等法院去年5月判馬英九有罪,處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理由不夠完備,昨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馬英九涉犯最重本刑3年以下之刑,但他一審無罪、二審有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仍可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昨撤銷發回更審,又因速審法規定,本案更一審將為定讞審,不得再上訴。 高院判決認為,馬英九2013年8月31日晚間10時許,借總統職務權力,在寓所將「陳榮和財產來源不明案」、「柯建銘全民電通更一審司法關說案」、「柯建銘與王金平等人通聯紀錄」、「柯建銘個人資料」等內容,口頭轉述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時任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一審判無罪,但二審依通保法判刑4月。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以4大理由撤銷原判決,其1高院判決事實部分,僅用抽象標題籠統記載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交給馬英九的文件標題,並無實質內容。但判決仍要依據洩密具體內容,才能判斷是否影響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 其2,高院判決認為,江宜樺職務與偵查犯罪、國會自律無關,無權知悉馬英九所說的內容;但最高法院指出,依當時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任行政院長的江宜樺有權將有不法作為的法務部長,移送監察院彈劾,原審判決未說明江宜樺是否為洩密罪要件中「無權知悉之人」,並沒有從行政懲處角度去說明。 第3,高院判決以羅智強、江宜樺的證述,認定馬英九案發當晚未提到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的去留、內閣閣員政治責任等問題;最高法院則指出,羅、江兩人證詞矛盾不一,但原審判決並未說明取捨的理由,即採不利於馬英九的認定。 最後,高院判決認為司法關說無涉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但最高法院指出,此涉及涉及個人資料是否可以合法使用,但原審判決只有一句結論,並無說明理由,判決理由不完備。 最高法院指出,雖馬英九上訴三審時請求進行言詞辯論,但因原判決對馬英九是否成立犯罪之事實,並未具體記載明確,三審無從判斷是否適用法律,故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也無進行言詞辯論的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