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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壹週刊寫稿 管中閔遭彈劾

2019-1-16 05:00| 发布者: 川页顺子| 查看: 2406|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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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程嘉文/台北報導】原已告一段落的「拔管案」又出現新發展:監察院昨天通過委員王幼玲、蔡崇義提案,彈劾管中閔過去擔任公職期間,替壹週刊撰寫社論的行為,移送公懲會處理。監委表示,公務人員偶而替媒體寫稿,或是具名撰寫專欄,都沒有問題;但管中閔是「固定、持續、長期」而且匿名,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的兼職規定。台大校方及管中閔昨均表示,等看到公文後再做回應。管中閔本人面對媒體詢問是否違法兼職時,更說「小心用詞、沒有違法」。

昨天出席彈劾審查會的監委共11人,投票結果7比4。贊成者包括6名「蔡系」委員與「馬系」的方萬富,4名反對者均為「馬系」。

王幼玲說,接獲檢舉指出,管中閔在國內兼職。依據國稅局資料與壹傳媒提供資訊,管中閔任教台大期間,就以口頭約定方式,撰寫「壹評論」、「壹觀點」、「壹看法」等社論單元,每月台幣5萬元稿酬,月初就預扣5千元所得稅,每半年增付2萬5千元,每年65萬元。管中閔替壹週刊撰稿共7年,其中他在2012年2月至2015年2月擔任政務委員、國發會主委等公職期間,並未停止合作。至於管中閔到底替壹週刊撰稿多少篇?哪些社論是由他執筆?由於壹傳媒承辦人員已經離職,管中閔也不接受約詢,如今並不清楚。

監委蔡崇義說,銓敘部函釋很清楚,公務員在不妨礙其工作或不涉職務時,得投書媒體並領取稿費,但須符合「偶一為之」、「非經常、固定」、「薄利」等要件,如果沒有酬勞,也沒問題。但固定、持續、長期,就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公務員禁止兼職的規定。

會議主席、監委陳師孟說,本案討論焦點之一是,管中閔的行為是否算「投稿」、「寫專欄」?最後多數委員認為,如果是投稿,不會每月預扣所得稅;如果是寫專欄,應該自己掛名。監委之所以認為寫社論不宜,是因為社論匿名發表,代表社方立場。政務官放棄自己身分為之,恐有損尊嚴。王幼玲補充表示,前國發會主委劉憶如也在壹週刊寫稿,但就屬具名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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