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蕭雅娟/台北報導】壹週刊去年從窗簾縫隙拍攝林志玲居家生活,以封面報導「言承旭直搗香閨林志玲祕密愛巢曝光」,林志玲為此提告妨害祕密並求償。士林地檢署認定週刊侵犯隱私,昨起訴壹週刊總編輯及記者等3人。 檢方指出,陳姓記者僅因林志玲是公眾人物,為製作八卦新聞,刻意在豪宅外「守株待兔」,拍攝她在家的非公開活動,不符合公共利益要件,且侵犯私領域空間。邱姓總編、吳姓副總事先知悉照片內容涉及妨害祕密,仍決議發行販售。全案依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嫌起訴。 壹週刊陳姓記者多次在距離林志玲住處數百公尺山坡,以高階攝錄器材從窗簾縫隙攝錄,前年12月先拍到女性裹浴巾照,但未報導。後來媒體報導她可能與言承旭結婚,去年3月再度前往拍攝,並刊登在壹週刊878期娛樂封面,指屋內黑衣男貌似言承旭。林志玲為捍衛隱私權,對壹週刊邱姓、吳姓和陳姓記者提告妨害祕密罪。 林志玲向檢方指述,住家周邊沒有其他建物,可不受窺視,且設置窗簾、門簾保有個人隱私。她稱自己紮馬尾在家走動,但屋內的黑衣男子是助理,周刊用合成照塑造2人同時間經過的「假象」。 邱、吳、陳3人均否認犯行,邱供稱娛樂封面由吳負責,吳說並未參與拍攝。陳辯稱,林志玲在屋內沒拉起窗簾,並無隱私期待。辯護律師以「朱孝天案」為例,指未設有窗簾或未拉下窗簾的窗戶均不具隱密性,主張無妨害祕密主觀犯意。 檢察官認為,林志玲短暫出現在窗簾縫隙,並無意願遭人攝錄及公開私生活,且購屋條件是基於隱密性,才會選擇最高層樓,面對遠處山林,屋內設有窗簾,與朱孝天案背景迥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