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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台大校長管中閔因過去公職期間為媒體寫社論,遭監察院以違法兼職彈劾後移送公懲會,公懲會以本件屬「社會矚目重大案件」,定7月2日公開審理,這是公懲會首度「主動」公開審理案件,懲戒結果是否讓台大校長1職再生波引發關注。 目前公懲會採一級一審制,如果公懲會認定管有違失,可能的懲戒有申誡、罰款、減俸、撤職、免除職務等5種,若公懲會最後判決撤職或免除職務,管中閔的台大校長1職可能不保。 公務員懲戒法第44條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均不公開。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公開之必要或被付懲戒人聲請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本件的合議庭由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擔任審判長,合議庭成員包括廖宏明、吳景源、張清埤、黃梅月,其中1人為受命委員。 原台北縣新莊市市長、新北市新莊區前區長許炳崑任職期間,經(兼)營商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2016年10月遭監院彈劾。許在準備程序時聲請公開,公懲會同意,但言詞辯論時,許未再聲請公開,因審理不公開。而管中閔案則是公懲會「主動」公開的首例。 因公懲會的法庭空間不大,特別向台灣高等法院商借專一法庭使用,申請旁聽席的方式比照憲法法庭說明會,民眾須攜帶相關證件,提前1小時至高院門口登記領取旁聽證,額滿為止。 台大校長管中閔1月8日上任,監察院1月15日通過委員王幼玲、蔡崇義提案,彈劾台大校長管中閔過去擔任公職期間,替壹週刊撰寫社論的行為,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公懲會認為本件屬「社會矚目重大案件」,定7月2日行準備程序,並罕見地公開審理,開放60席旁聽。 監察院認為管中閔2012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3日任職政務人員期間,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65萬元的兼職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禁止兼職規定而彈劾。 公審管校長 台大:不予回應 【記者陳宛茜/台北報導】公懲會以屬於「社會矚目案件」為由,決定「公開審理」台大校長管中閔的兼職稿費案。對此,台大校方昨僅表示「不予回應」。記者傳簡訊試圖聯絡管中閔,截稿前未得到回應。 不過,今天上午台大將舉行校務會議,身為校長的管中閔勢必出席,恐怕無法迴避此一議題。 針對擔任公職期間為雜誌撰稿遭彈劾一事,管中閔3月首次主持台大校務會議時曾公開說明,表示該刊(壹週刊)同時向多人邀稿,由他自行決定是否投稿,並無投稿義務;該刊有權決定是否刊登及何時刊登,亦無刊登義務,僅在刊登時才給付稿費。此外,監察院證物中超過3分之2稿件非他所寫。 管中閔當時表示,過去某些政務官撰寫社論或評論甚至引為美談,他也真的相信了,「沒想到有一天,這樣的相信,居然成為被彈劾的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