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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魯永明、袁志豪/台北31日電】「婚姻能用刑法保障嗎?」大法官5月29日作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多數大法官認為以國家權力介入婚姻關係,不符憲法比例原則,宣告通姦罪違憲;此外,刑事訴訟法「可單獨對配偶撤告」,長期被抨擊只懲罰小三,也因牴觸憲法平等權,同樣被宣告違憲,兩條文均立即失效。 這是大法官繼釋字748號解釋保障同性婚姻案後,另一號被視為具有歷史性意義、但也具爭議的解釋。有5名因通姦罪在監的受刑人獲釋,全台檢察機關、各級法院目前偵、審中的通姦案約數百件,依法可不起訴、判決免訴。 2002年時,大法官曾針對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是否違憲作出554號解釋,當時的大法官認為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發展的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宣告通姦罪合憲。 嘉義鹿草分監通姦罪黃姓女受刑人前天傍晚隨即獲釋出獄;嘉義縣警察局調查轄區6個警分局,無受理偵辦中的通姦、相姦罪,若有新提告案件,停止受理,警方樂見通姦罪除罪化。 新北市1名偵查隊長說,過去其實同仁陪著配偶要去破門,是很尷尬的事情,實務上根本不可能破門,否則也可能構成違法,只能敲門、按電鈴,一直說「請開門」;如果對方不開門,就在門口耗著,等裡面的人真的開門。如果真的開門,還要用辦性交易的經驗,去垃圾桶、馬桶翻用過的保險套、衛生紙,吃力不討好,感受又差,夫妻之間的事,關警察什麼事? 員警指出,曾看過一名老公與小三被抓姦帶到派出所,雙方談判一待就長達7個小時,懷孕的元配要求老公跟小三簽下協議書,親友輪番上陣;類似這樣的疲勞轟炸,員警都受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