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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翼謙/台北23日電】曾獲「桃青領袖傑出獎」的王姓男子在桃園龍潭開食品店,一名單親媽媽是他員工,王主動提議照顧單親媽媽及她的5歲女童,單親媽媽不疑有他,將女兒交由王看管,豈料王為滿足性癖,一個多月內多次對女童施以極為下流的性侵害行為,一審遭法官判刑12年,他還上訴盼減刑,遭高院二審重判16年,至於單親媽媽被控共犯部分,法官認為罪證不足駁回。 2017年7月,王讓單親媽媽母女兩人入住他的房子,開始對女童一連串獸行,包括要女童舔自己肛門、生殖器,還射精在女童身上、尿尿在女童嘴巴裡,更要女童磕頭百下,凌虐毆打。 更惡劣的是,檢警還查出,王將牙刷插入女童私處,多次將生殖器放在女童口中,並用刮鬍刀將女童頭髮剃光。同年8月,鄰居看到女童臉部瘀青,懷疑遭凌虐報案。
王偵訊時坦承多次射精在女童大腿、臉部,但並無違背女童意願,將女童理光頭、罰跪,都是她母親要求,也沒要女童舔肛門,因為自己是同性戀。 女童證稱,常常睡到一半,「被王叫起來舔肛門、雞雞還有蛋蛋」,自己的身體常被王的生殖器摩擦,上面有時會有「白白的東西」。 檢察官認為,女童僅5歲,證述時極為明確,將受害行為用身體動作演示,這些猥褻行為非一般兒童的日常生活經驗,若不是親身經歷,很難憑空杜撰。 檢察官認為,桃園地院一審針對王加重強制猥褻罪部分,竟用最低刑度量刑,沒考量被害女童的心智年齡,顯然不合比例過輕,且女童被剃光頭、當狗趴、下跪磕頭等悲慘經歷,她的母親都知,卻無反對,顯然應與王負共同凌虐責任。 不過,高院法官認為,並無證據證明女童母親知情,這部分駁回,依強制猥褻罪、妨害幼童發展罪判王16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