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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偉真/綜合報導】內政部27日通過「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政黨違反規定,可連帶處分政黨負責人最高新台幣100萬元罰鍰;草案並新增,對於政黨組織運作等決策具實質影響力的選任人員,如有違反國家安全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經判刑確定且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政黨備案。藍營人士質疑,修法內容明顯有針對特定政黨之嫌。 內政部指出,過去發現部分政黨成員涉入侵害國家法益或聚眾施暴,所以新增相關明定,對政黨組織運作等決策具有實質影響力的選任人員,如違反「國家安全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經判刑確定且情節重大者,內政部得廢止其政黨備案。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說,1個人犯法,卻處罰政黨,似乎是連坐政黨,且條件之1是違反國安法,但現在國安法範圍很廣,那是不是等於政府可以羅織罪名?文字也不清楚,所謂「情節重大」如何認定? 台大國發所兼任教授葛永光說,民主政治就是政黨政治,對政黨成立運作抱持寬鬆態度,內政部的修法內容,根本是屠殺政黨的條款。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說,這條廢止政黨的條文是有侵害國家法益等的前提,有這些構成要素才能廢止政黨備案,內政部這次修法是因政黨法上路兩年,根據觀察到的問題所提出,個人行為不會跟政黨扣在一起,政黨是憲法位階,不會輕易侵犯,但現在有政黨挾持這要件。 此外,草案新增規定,政黨收受法定經費,應存入以政黨名義開立的金融機構專戶、依法申報財報,不得招收16歲以下黨員等,政黨負責人應負監督之責,若政黨違反規定,依規定處罰政黨外,將連帶處分政黨負責人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