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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邵心杰/台南27日電】20年前震驚社會的台南歸仁雙屍命案,曾被判9次死刑、死刑定讞的謝志宏,因檢方發現新事證聲請再審,台南高分院認為當年的警詢錄音帶消失,同案共犯證詞可信度有疑,逆轉改判謝無罪確定;謝因案遭關押18年,總共6834天,法院裁定1日3500元台幣折算,補償2391萬9000元,但謝認為冤賠偏低,會聲請覆審。 謝志宏冤獄賠償金是史上第3高,僅次於江國慶案的1億餘元及徐自強案的2800餘萬元。 律師涂欣成說,法院主要依公務員違法與否及謝志宏所受的損害,綜合考量後做出裁量,但多在陳述公務員沒有問題,少著墨謝所受的損害,比例明顯失衡,謝面對死刑威脅,遭關押6834天所受損害,以1日3500元折算明顯偏低。 涂欣成表示,更四審時,謝志宏否認犯罪,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外,謝當庭也多次提及自白是出於不正方法,違反任意性,辯護人要求調閱錄音帶等資料,但當年沒有錄音帶或沒有錄音,是公務員的過失,因此聲請刑事補償以1日5000元折算、共3417萬元。 謝志宏說,「這不是金額的問題」,而是在刑事補償決定書內容,相關單位把責任撇得一乾二淨,令人無法接受。他與律師討論過後,決定再提覆審。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本件再審判決已敘明是因警方製作前述二次筆錄時未錄音、錄影,偵查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認應無證據能力,不得採為證據。謝志宏在警詢的自白,因供述違反任意性,排除證據能力,但未定確實有遭警方刑求。 合議庭認為,謝志宏遭羈押,無法逕予歸咎警方行為有違法或不當,謝及辯護人因在訴訟上對請求人有利事實主張及證據調查的聲請,仍有忽略之處。 台南高分院審酌,謝志宏自2000年6月28日起被羈押後,直至2019年3月14日釋放,歷時近20年的訴訟煎熬,羈押期間所受財產、精神、名譽的減損、自由受拘束等情狀,以謝羈押期間生活水準、物價指數及幣值等差異,以每日補償3500元為適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