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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孟潔/綜合報導】因中信金控有意併兆豐金控而引發的紅火案纏訟15年,1審依證券交易法、銀行法背信罪判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9年徒刑,最高法院2度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2審大逆轉,改判辜無罪。高檢署指出,待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辜仲諒透過律師表示,感謝法官還清白,也希望相關爭議不要再持續下去。至於辜仲諒因紅火案而被金管會要求解除在中信金的職務,如今法院判決大逆轉、是否可能讓辜仲諒重回中信金?金管會銀行局官員表示,尊重司法判決,其餘不予評論。 本案發生在扁政府時期,由於政府啟動2次金改,中信金控當時有意併購兆豐金。檢方發動偵辦時,辜仲諒人在海外,一度遭通緝,直到2008年返台面對官司,但卸下在中信金控的職務。 高院更2審則完全推翻過往有罪認定,以財產損害是構成背信罪基本因素,相關事證雖可證明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等人將結構債出售給紅火公司,違反內控規範及法令規定的違背任務行為。但紅火公司、中信銀行、中信金控屬不同法人,紅火贖回結構債獲利,不能認定獲利應歸屬於中信銀或中信金控所有。 合議庭認為,無論辜等人決定持有、贖回或出售結構債給第3人,中信銀行都無法賺取差額利益。此外,辜仲諒等人被控相對委託、操縱股價部分已無罪確定,更難證明3人有替自己或紅火公司不法利益意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