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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孟潔、王聖藜、李隆揆/台北報導】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去年緊鄰斑馬線步行過馬路被汽車撞傷,台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認定他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開罰300元,陳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判陳勝訴、撤銷罰單,可上訴。 陳宏達曾任基隆、台中地檢署檢察長,事故發生時是法務部主任秘書;他得知判決感謝法官,表示執法不能泯滅人性,辦案不是沒血沒淚,應衡量公平性及合理性,浮濫裁罰只會帶來民怨。 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尊重法院判決結果,但強調此案蒐證陳穿越道路過程皆未行走行人穿越道上,無客觀上有不能遵循狀態,相關解釋由交通部函示,依個案事實認定,依法舉發。 判決指出,陳宏達去年7月28日晚間8時許徒步行經杭州南路、愛國東路交叉路口,被汽車違規左轉撞傷,交通大隊到場處理,大安分局3個月後以未依規定走行人穿越道開罰陳300元。 陳宏達主張,行人穿越道是開放、非閉鎖式標線,多個法院判決均認定行人可稍微偏離行人穿越道通行,他當時已緊靠斑馬線邊緣,已依規定走在行人穿越道,警方解釋法規有誤。 他說,車禍發生前有輛計程車違規搶先左轉,害他心裡產生壓迫感,他見肇事車輛停等在後,無法得知是否也要左轉,才緊靠斑馬線小心翼翼前進,未料肇事車輛也無視行人路權,違規左轉撞倒他。 大安分局抗辯,目前沒有交通部函示或判例明確定義行人穿越道範圍,另依監視器畫面顯示,案發當時行人穿越道暢通,車禍前也沒有發現陳左後方有其他車輛,認定陳違規無誤。 台北地院認為,根據監視器、行車紀錄器、交通部函文、警政署執法標準等證據,法律未明文規定行人穿越道範圍;肇事主因是車輛未禮讓行人違規左轉,縱使陳宏達雙腳沒有實際踏在斑馬線,但已緊靠斑馬線穿越馬路,難認陳有何可非難性、可歸責性,判陳勝訴,撤銷罰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