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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熙文/台北報導】疫情衝擊全球航運業,「海員拋棄」情況急速惡化。據統計,去年海員拋棄件數成長將近一倍,台灣也成丟包冤大頭,去年共發生5起海員拋棄,為亞洲頻繁度最高。由於多是非登記台灣籍的權宜船,台灣於法難以介入保障船員權益。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The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MLC)3點定義「海員拋棄」(Seafarer Abandonment),1為船東無法或拒絕負擔海員遣返回國費用;2為船東無法或拒絕給予海員所需補給、資源;3為船東單方面與海員失聯,並至少2個月未能支付海員合約薪資。 過去,全球海員拋棄的案例,每年平均為30至40件。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紀錄,2015年至2019年,每年平均發生約39件;去年則竄高,共75件,其中台灣發生5件,僅次於阿拉伯聯合大公國8件、土耳其6件、義大利6件,是亞洲發生件數最多的國家。 台灣自2019年底共發生6件海員拋棄事件,至今仍有5件尚未解決爭端,包括一艘貝里斯籍貨輪(De Yun,德運號)、一艘中國籍貨輪(Tui Hai Da)、兩艘獅子山共和國籍貨輪,及一艘不明國籍貨輪,現分別停靠在台北港和高雄港,共40名海員未能得到應得薪資。其中,德運號自2019年入台北港後滯留近2年,船上8名船員都尚未獲得應得薪資。 近日,烟花颱風逼台,立委洪申翰擔心船員待在船上有危險,7月20日發函交通部航港局盼協助安置。也在疫情指揮中心完成PCR檢測、確認新冠肺炎陰性後,安排4人上岸入住防疫旅館。航港局並向船員承諾,倘若船東未解決與船員的薪資糾紛,不會讓德運號離港。 曾協助相關案件的律師指出,此類案件相當棘手,海員拋棄的案件一般來說,應找船東公司(雇主)作處理,但大多公司都登記在國外,甚至是紙上公司,船員經常身陷異地、求助無門;若無法求償船東公司,應依船隻登記國的法律裁判,但多數案例都發生在權宜船上,船舶的掌控與國籍之間並無真正聯繫,船員也多為外籍身分,不適用港口國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