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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聞組╱台北4日電】陸委會日前公告修正兩岸條例第9條與第91條。未來,受政府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人員及離職未滿3年者,赴中國大陸須先申請;未經申請而赴陸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000萬元的罰鍰。 陸委會日前在官網公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條例」(兩岸條例)第9條、第91條修正草案。據知情人士表示,這次修法醞釀許久,各界都有反應,有鑑於大陸近年來持續竊取、吸納台灣核心關鍵技術與研發人員,因此在既有的赴陸管制架構下修法,以保護台灣的核心關鍵技術。至於核心關鍵技術的標準、委託或補助計畫的認定範圍,會由科技部依法認定。 根據第9條修正草案,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的人員,赴中國大陸應經過申請。另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受委託、補助終止或離職後未滿3年者,進入中國大陸也應經過申請。 據草案,具上述身分、欲申請赴陸的人員,會由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陸委會及相關機關組成的審查會審查許可。 對此,國民黨立委林思銘指出,不反對更嚴謹的規定以防研發成果外流,但陸委會此次修法只針對赴陸人員審查,不夠全面,且針對性強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