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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銘翰、鄒尚謙/台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7月31日三讀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案,明確定義權勢性騷,延長申訴期限,最重可處3年徒刑,並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更名性別平等工作法,最高負責人或雇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性騷可處台幣1萬至100萬元罰鍰。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說,最快明年3月8日擬定配套後上路。 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權勢性騷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等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 針對申訴時效,一般性騷為知悉事件起2年或發生起5年;權勢性騷為知悉事件起3年或發生起7年;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為成年後3年。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身體隱私處,處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權勢或機會,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外,擴大禁止揭露性騷被害人個資的適用範圍,媒體不得公開或揭露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資訊,同時提高罰則,處6萬至60萬元罰鍰,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 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等所屬公共場所,應採取性騷防治措施,若機關在性騷發生時知悉,應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證據、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並檢討場所安全;若發生後才知悉,應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 性別平等工作法也增訂權勢性騷定義,指對於因雇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若性騷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調查期間有先停止或調整職務必要時,雇主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職務;經調查認定性騷且情節重大,雇主知悉結果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性騷行為人因權勢性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法院得因被害者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1至3倍懲罰性賠償金;若行為人為負責人或雇主,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3到5倍懲罰性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