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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網路平台未配合防詐 恐罰1億

2024-6-7 09:00| 发布者: suntareeya22| 查看: 5381|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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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婉婷╱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範一定規模的境外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若未在台設法律代表人、不配合移除詐騙廣告,最重可罰1億元,並將鉅額詐欺罪門檻降至500萬元,另加碼增訂因犯罪獲利達1億元者,最重可關12年、處3億元罰金。
政院為加強打詐力道推出「打詐新四法」,現已全排入立法院審議,當前打詐專法草案、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陸續通過初審,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6日審議。內政部長劉世芳說,四法連動才能有效壓制詐騙。
劉世芳說明,打詐專法從上游強化金融、電信及網路各面向的防詐作為,賦予相關業者防詐義務,下游加重詐欺集團犯嫌刑責及擴大不法利得沒收;朝野立委在內政委員會逐條討論時,普遍對提高罰鍰上限有共識。
其中,初審條文要求具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類落地」,配合台灣防詐,據政院規畫,一定規模的定義將由數位部訂子法確認,TikTok、臉書、Google都在預期範圍。
經朝野討論,若平台業者未在台設置法律代表人,或不配合移除下架詐騙廣告,情節重大者,可處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可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比行政院版所訂的2,500萬元罰鍰上限,高出4倍。
初審條文增訂鉅額詐欺罪,原先門檻設定為1000萬元,民進黨立委王美惠主張調降,經討論,詐騙金額達500萬以上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民眾黨團再加碼,因犯罪獲利達1億元者,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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