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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 救國團總部判還國產署

2017-2-10 21:08| 发布者: 川页顺子| 查看: 1556|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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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團總部「志清大樓」,被國產署認定是國有財產,國產署要求救國團返還被拒,興訟打民事官司;最高法院審理認定大樓屬於國有,昨天判決救國團必須返還土地給國家。(泰國世界日報系台北傳真)



【泰國世界日報系台北報導】救國團被不當黨產委員會視為追討對象,救國團總部志清大樓昨天被最高法院認定是國有財產,應返還給國有產財署,還須從2011年8月起支付每月76萬元租金給國產署,全案判決定讞。救國團等於目前積欠國產署台幣5千多萬租金。

救國團近年有多處房產遭追討,前年與雲林縣政府一件拆屋還地訴訟,也敗訴定讞;昨天連救國團總部的志清大樓都被判要返還國有,其他官司恐也不利。

志清大樓位於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商業辦公精華地段,主要由救國團與中央通訊社、榮民工程處共用,救國團使用地上5層、地下2層,地上層有1900坪,區域行情月租金約522萬元。

國產署7年前打官司要求救國團返還總部,國產署說,救國團與國防部解除隸屬關係,志清大樓當初由教育部出資購地興建,是國家資產;救國團辯稱,救國團從來不屬於國防部,1969年改制社團法人,志清大樓是救國團出資加上他人捐贈所興建,興建時救國團尚未正式成為法人,才採取借名登記,台北地院採信救國團說法,判國產署敗訴,

官司上訴二審後,台灣高等法院前年底判決認定,救國團過去確隸屬於國防部,後來成為行政院督導的公益團體,後來再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大樓的興建費用。

判決指出,教育部曾無償允許救國團使用房地,但於2011年8月即請求返還,從此以後,救國團即無任何占用房地的權源。

二審合議庭認定,志清大樓確實屬於國有財產,判決救國團除必須返還大樓外,另要求救國團從無權占有的2011年8月開始到返還日止,依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程定,按月支付國產署76萬元的租金。

救國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昨天維持二審見解,駁回上訴案,依照最高法的判決意旨,救國團迄昨日為止,應給付國產署的租金約為5千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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