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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世界日報系台北報導】同婚釋憲後首件同婚登記判決出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依大法官解釋精神,判決撤銷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不准女同志方敏、林于立(糖糖)婚姻登記的處分,但也駁回兩人要求法院命戶所接受同婚登記的訴求。 目前有另兩起同婚登記案在台北高等法院審理中,包括婚姻平權大平台總召呂欣潔與陳凌,女同志梁宗慧、朱姵瑄。「方糖案」判決雖未突破兩年登記結婚限制,但另兩件的見解是否相同,仍待合議庭未來認定。 方糖案的判決主要理由在於,戶政機關當初以「民法上合法之婚姻為『一男一女』結合,並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性婚姻非民法上合法婚姻」為由拒絕同志登記結婚,此理由已經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違憲,戶政機關的處分因此遭撤銷。 不過,由於同性別婚姻制度法律尚未立法訂定或修訂,也還沒超過兩年期限,法院在無明文立法情事下,無從命中正戶政事務所等行政機關直接登記。 合議庭強調,「2年內修法之義務」為立法機關權責,縱有立法漏洞,並非法院可越權逕為填補處理,且中正戶政事務所也說明,在制定或修法期間,可先為『同性伴侶登記』,以防阻「同性婚姻」被汙名化。 2014年農曆七夕情人節前夕,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帶30對同性伴侶到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帶著簽署完成的結婚書約,要求登記結婚,但戶所認為依民法及內政部函釋意旨,婚姻以「一男一女」,同性不符合規定,否決申請。 事後,其中3對同性伴侶提起行政訴訟,2015年8月伴侶盟律師團代理台灣首位公開出櫃者祁家威聲請釋憲後,3案皆暫停訴訟。大法官解釋今年五月廿四日出爐,認定民法未對同性婚有所保障違憲,並要求有關機關在2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若立法屆時未完成,同志得依民法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