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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世界日報系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政黨法》,台灣於76年(1987年)解除戒嚴、開放黨禁至今20多年終於立法成功。根據條文,未來政黨補助款門檻將降為3%,也規定政黨不得招收未滿16歲黨員;並納入「排黑條款」,規定曾因內亂外患罪、貪汙罪及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等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政黨負責人。 在《政黨法》通過前,我國僅以《人民團體法》增列「政治團體專章」規範政黨,讓政黨、政治團體、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規範於同一部法律。內政部認為《人民團體法》難符合政黨政治發展實務需求,於89年起研擬政黨法草案,經過5進5出立法院,去年第六度送請立法院審議,直到昨天通過立法,總共歷時17年。 立法院長蘇嘉全上周五召集協商,各黨團對政黨補助款門檻及規範政黨名稱、簡稱或標章有不同堅持,其他意見趨向一致。據現行規定,政黨於立委選舉不分區得票率超過3.5%,就可獲得每年每票50元補助,時代力量盼降為2%,親民黨及國民黨則主張降為3%,民進黨則憂慮若降為2%恐有「萬一必須補助統促黨」等疑慮,因此堅持3%的底線。 至於政黨名稱或標誌,行政院原草擬條文規定「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民進黨與時代力量都認為太過模糊,最後表決通過民進黨提案,改為「不得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 昨天通過條文也針對「黨員年齡」重新規範,規定不得招收未滿16歲黨員,違者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目前台灣政黨中,僅時代力量招收黨員年齡為15歲,新法實施後,必須依規定調整。 條文也有「黨政軍校分離」規定,除各級民意機關,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法院、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組織。 此外,條文也賦予政黨組成與解散的法源,包括政黨組成需由申請人在政黨成立大會30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及100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記錄,向內政部申請備案,並應依法向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法人登記。 政黨財產方面,規定政黨收入為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及為政黨理念製作的活動宣傳品銷售,與這些收入所生孳息,且財產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向內政部提出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若未申報或申報不實,最高可開罰500萬元,得按次處罰,內政部還可將相關資訊公開於網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