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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世界日報系台北報導】發生在1950年代的鹿窟案,牽連甚廣,60多年後遭監察院糾正。監委高鳳仙、楊美鈴提案糾正國防部,要求政府修正國安法,讓鹿窟案受牽連民眾能有上訴權利。 高鳳仙、楊美鈴在糾正案中指出,保密局於1953年間將在曉基地、玉桂嶺基地42名被捕獲者,移送保安司令部後,13人判死刑,28人判有期徒刑,1人判決交付感化。被判刑者多為村民,基地領導人陳本江、陳通和及陳春慶等重要幹部均獲自新,引發不公質疑。 根據監委調查,多位村民陳述,遭保密局人員刑求,有人不堪刑求昏倒,有人被打到腳踝破掉,侵害人權,保密局有明確違失。保安司令部對於被告所提出遭受刑求、請求對質等主張,都沒有審酌,僅憑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陳述而為有罪判決,詹姓、陳姓被告經總統批示進行復審後,保安司令部僅依共同被告陳述,將詹姓被告從感化改判有期徒刑10年後再改判12年,將陳姓被告從判決有期徒刑10年改判死刑、褫奪公權5年改判終身,財產沒收。保安司令部因不當裁判而造成國家補償被裁判者或其家屬,共新台幣1億1690萬元,有嚴重違失。 高鳳仙、楊美鈴表示,戒嚴法第10條明定受軍事審判的非現役軍人,得於解嚴後依法上訴,總統卻於解嚴前公布動員勘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規定受軍事法院刑事裁判確定者,均不得向法院上訴或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