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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世界日報系台北報導】恐怖情人糾纏、粉絲跟蹤騷擾事件層出不窮,甚至還釀成凶殺案,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如發生糾纏行為,經警方調查屬實,最高可處10萬元罰鍰,若2年內再犯,法院可核發防制令,如違反防制令,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內政部推估,台灣每年發生4000到5000件跟蹤案。近年來多起糾纏案件,最終釀成無可挽回的悲劇,包括「台大宅王」張彥文的情殺案件、世新大學陳姓大三男同學跟蹤追求多年未果,持刀割傷學妹等。 現代婦女基金會去年公布台灣跟蹤騷擾調查報告,顯示90%被害者是女性,平均每8名女性就有一名曾被跟蹤騷擾。而不只女性深受其擾,藝人蕭敬騰也曾被粉絲糾纏,先後爆出恐嚇電話、恐嚇信件等風波。 內政部表示,參考日本每年平均有1萬件跟蹤騷擾案的情況,按人口比例推估,台灣每年有4000到5000件跟蹤案;然而過去發生跟蹤糾纏案,除了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中「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處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之外,幾乎無法可管。 行政院長賴清德指出,近年來發生多起民眾因遭跟蹤、騷擾,進而衍生傷害等案件,引起社會各界對糾纏行為的重視,為保障民眾的自由及安全,「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賦予警察機關調查處理糾纏行為案件、法院核發防制令,期能藉由公權力及時介入,有效遏止糾纏行為,避免後續重大犯罪行為發生。 內政部指出,草案明定糾纏行為為7大類,包括因愛戀、喜好或怨恨,對當事人、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者,反覆或持續監視、盯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以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 在民眾報案後,經警方行政調查屬實,得警告處分或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若警告或罰鍰後2年內再犯,草案授權法院核發防制令,違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30萬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指出,騷擾跟蹤的定義有模糊的地帶,但草案主要是看被跟蹤人的感受,讓被跟蹤人心生厭惡或畏怖;若跟蹤者沒有惡意,警察機關可給予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