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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世界日報系台北報導】台大校長遴選案延燒3個多月,教育部25日召開第2次跨部會諮詢專案小組會議,預計今天下午再開部內會議,由教育部長吳茂昆作出准駁裁定,據了解,准駁與否的法律依據「行政程序法」的利益迴避規定,管中閔除任台哥大獨董,也兼任薪資報酬委員及審計委員,可審核台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的薪資,是否有違利益迴避。 親近管中閔人士指出,管中閔和蔡明興的關係,僅只是公開場合見面的「點頭之交」。這位人士表示,如果教育部懷疑管中閔幫蔡明興加薪,涉利害關係,這要拿出實據。否則中研院副院長周美吟特聘研究員的薪資,是由中研院院長廖俊智核定,是否也要迴避? 藍營立委和教育部內部訊息都指向,教育部決定「留管」或「拔管」,那把上方寶劍是行政程序法。雖然教育部日前公布修改國立校長遴選辦法,把獨董爭議入法規範,並稱法不溯既往,亦即不會以校長遴選辦法的新規定,來處理管中閔人事案。 但據了解,包括教育部內部成員,以及外部邀請的法學專家均有人主張,既有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辦法,也須在遵守行政程序法的大框架下進行,以此檢視台大校長候選人管中閔和遴選委員蔡明興的關係,因管也是台哥大薪酬委員,可審核副董事長的薪資,恐涉行政程序法迴避事項,判定台大遴選程序重大瑕疵與否,必須進一步釐清。 但法界學者指出,獨董扮演的是監督公司營運的角色,必須是與公司內部完全無涉的人出任,就曾有大學教授被某上市公司要聘為獨董,但因該公司曾委託大學做的研究中,出現該學者名字,就從獨董名單中剔除。而上市公司從提名獨董開始,都要在證券交易所公告列重大資訊,供廣大投資人檢視,以此角度看,獨董和公司董事長會處於對立面,可能還會被討厭。 熟悉公司法的律師則指出,上市公司薪酬委員和審計委員都有獨董出任,公司成員薪資是由公司提出,再交由薪酬委員會討論後進行增刪或照列,再送回董事會去決定,而且薪酬委員會是採合議制,不是個別獨董可以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