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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世界日報系台北報導】前雲林縣長張榮味任內辦理林內鄉焚化廠工程,遭控期約索賄台幣3000萬元,案件纏訟13年,最高法院昨天駁回張的上訴,張被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定讞,張將入監服刑,檢調已啟動防逃機制。 昨天這項判決對藍營年底選舉影響備受關注,張榮味得知判決後表示,原本有自信司法會還他清白,但因選舉引來政治力的介入,「遇到了」,只能坦然面對。 2004年8月,張因雲林地檢署傳喚、拘提都未到案而遭通緝,是台灣自治史上首位被通緝的縣長。張後來一度遭羈押、被起訴時遭求處無期徒刑,一審更以收賄罪重判14年,但台南高分院兩度判無罪,更二審後改依期約賄賂判張有罪。 檢調昨天得知判決結果後,快速尋找張榮味行蹤,據了解,張榮味昨天下午上台北,檢調高層已指示務必盯緊人。 本案起因於行政院環保署1997年時要求雲林縣政府興建焚化廠,以解決縣境垃圾處理問題,縣府開始焚化廠興建和營運計畫,遴選公民營機關以BOO(建設-營運-擁有)模式開發。1999年原是縣議員的張榮味參加縣長補選並當選,依職權同時成為焚化廠環評審查會主委、焚化廠價格標底標價核定人、縣府土地開發委員會主委。 法院認定,2000年,達和環保服務公司有意爭取焚化廠營運,透過旭鼎開發公司董事長徐治國等人行賄張榮味,達和公司另有專員行賄時任林內鄉長陳河山1775萬餘元。 徐經台西鄉黑道林清標安排,接連與張碰面,並表示達和公司將贈送張3千萬禮金來「建立友誼」,希望他能照顧焚化廠計畫,張答「好啊!開工之前付清就好了。」法院認定張與業者間達成期約賄賂。焚化廠最後由達和得標。 台南高分院更四審認為,達和公司為取得開發經營權、減少抗爭,編列疏通地方民代等費用5千萬元,縣長張榮味部分,編列在給徐治國的7千萬元裡。不過相關證據雖顯示張榮味的好友呂昆展雖可能是張榮味的「白手套」,曾收受徐的賄款,但不能臆測呂經張榮味授權而向徐治國收賄。 因本案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更四審考量張榮味有妨害兵役、賭博、業務過失致死、妨害投票等前科,認為他玷辱公務員應有的廉潔形象,又索賄達3千萬,判他8年徒刑。前林內鄉長陳河山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陳1775萬元不法所得沒收。 張、陳不服更四審判決,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論述已經很清楚,兩人的辯詞也已一一指駁,量刑也相當,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最高法院認為兩人只憑己見就說判決違法,不構成上訴理由,駁回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