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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世界日報系台北報導】欣裕台、中投公司不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它們為國民黨附隨組織而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訴訟。黨產會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昨天裁定駁回,全案將待大法官釋憲結果出爐後,才能進行下一步訴訟程序。 最高行政法院這項裁定,等於認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的聲請釋憲理由,在大法官作出解釋前,其他跟黨產會相關的案件,是否都會暫停審理,值得關注。 裁定指出,北高行當初聲請釋憲,主要是認為關於政黨財產移轉、禁止等事項,影響政黨存續重大,屬憲法保留事項,不當黨產條例僅具「法律」位階,顯然違反憲法保留原則。 此外,不當黨產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5項前段、第14條以黨產會為主管機關,得主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和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的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依聽證程序作成處分認定附隨組織等規定,侵犯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和正當法律程序。 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關於「政黨」的定義,是針對特定政黨、即國民黨的立法,未具差別待遇的正當理由,又追溯處理國民黨自70多年以前財產,有違平等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第4條第2款「附隨組織」的認定影響財產權重大,但定義抽象不具體,受規範者無法預先知悉意義以遵守,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違反憲法主權在民、平等權、基本人權等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昨天指出,法官審理案件時,對適用的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疑義時,應先行聲請釋憲以求解決;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也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疑義時,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因此,北高行停止訴訟、聲請釋憲的程序,合乎程序。 全案緣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公布實施後,黨產會於前年10月7日就國民黨得以直接或間接持有中投、欣裕台全部股權,並支配兩公司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舉行聽證,並於11月2日認定兩公司都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兩公司和國民黨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北高行認為該條例有違憲之虞,今年6月11日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訴訟。黨產會抗告,昨天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