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新闻
【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國防部作業疏失,軍人遺孀宋婦死後,仍匯半俸至其帳戶,當發現台灣自來水公司從中逕扣10筆水費2321元台幣,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水公司返還。台中地院判水公司應返還,承審法官張升星認為兩機關不先協調,為區區兩千多元率爾對簿公堂,在判決書中大罵兩單位浪費司法資源,看不到政府競爭力。 台中地院以國防部溢發半俸金非遺產,供水契約已隨宋婦死亡消滅,判決水公司給付2321元及利息,法官張升星指出,國防部、台灣自來水公司同為行政院轄下的行政機關、國營事業,對於個案見解不同,各持己見,在所難免,行政院設有政務委員,負責協調政策歧見,俾能提升效率,發揮整體功能。 經法官詢問雙方是否曾經政務委員協調,兩方面面相覷,默然以對,顯見行政院政務委員的協調功能形同虛設,毫無作為,不同部會僅因2321元涉訟,相互掣肘,耗費司法資源,以此而妄言提升政府競爭力,無異椽木求魚。 判決書指出,宋婦於2013年6月13日死亡後,帳戶僅剩843元,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由國有財產署代管遺產,國防部未及時查知她死亡,同年7月1日,溢發201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半俸俸金15萬6876元,匯入她的郵局帳戶。 台灣自來水公司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從宋婦帳戶自動扣繳水費10筆,共計2321元,國防部向水公司請求返還水費,然經多次協商未成,國防部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水公司返還扣繳的水費。 水公司辯稱依供水契約,須由宋婦或其繼承人申請終止,供水契約始能停止。引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訂定的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為其有利論據。 法官以宋婦已死亡,繼承人拋棄繼承,自來水公司以私法契約的約定抵觸民法權利能力的強制規定,自屬無效。法官認為倘若依自來水公司的見解,宋婦縱然死亡,繼承人已拋棄繼承,只要未經申請終止供水,又有款項足供扣繳,其供水契約豈非千年不滅,萬年有效。 法官說,國防部溢發的半俸金,並非宋婦遺產,水公司從中扣繳收費屬不當得利,判決水公司返還2321元及法定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