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新闻
【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被控在辦理風災道路修復等8件工程中收回扣946萬元台幣,最高法院18日依8個貪汙罪判他有罪定讞;若以一罪一罰刑期累計達98年,但因中華民國有期徒刑上限為30年,將由檢方另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李朝卿先前被法院認定在111件災後工程款中收取回扣、期約收賄,每件工程收取標金約1成至1成5不等回扣,堪稱是目前台灣收取最多件工程回扣案的地方首長,18日最高法院除就其中8件判有罪定讞,另103件發回更審,累計刑度恐創下地方貪官罕見紀錄。 李朝卿妻舅簡瑞祺因多次擔任白手套,被認定收受回扣6次,各判11年2月至11年10月不等徒刑定讞,兩人都將入監服刑。 李朝卿被控於2005至2012年擔任縣長期間,利用縣政府發包風災後聯外道路災修復建、排水改善、野溪護岸等逾百件公共工程案,由簡瑞祺擔任白手套,在111件工程案中,向廠商收受回扣、期約或收受賄款。 李2012年被偵辦時曾遭收押禁見,隔年被檢方依貪汙罪嫌起訴,交保獲釋。他在檢方偵訊、法官審理時均否認犯罪,一審被判刑30年、褫奪公權10年,簡瑞祺判22年、褫奪公權9年。 二審判決指出,南投縣山區每逢風災,道路肝腸寸斷,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害,李不思加以建設,反索取回扣牟利,但因認定收賄總金額減少,改判李22年徒刑、簡20年徒刑,其餘縣府公務人員獲緩刑確定。 最高法院認定,李朝卿利用莫拉克風災過後,在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工程、中寮鄉野溪護岸整治工程等8案,收受回扣946萬元。李上訴理由只對判決結果沒有影響的枝節性問題爭辯,任意指摘,不符上訴要件,駁回上訴,其中1案判刑14年,其餘7案各判12年徒刑,並各被宣告褫奪公權10年、9年,8案均判刑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