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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提供職缺的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時,必須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也就是說,對於月薪不到台幣4萬元的職缺,雇主不得要求「薪資面議」,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立院也三讀修正該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前項修正,主要是新增雇主在招聘與面試時,不得要求謀職者提供「星座、血型」等與工作表現無關的項目,以避免就業歧視與不公平競爭,違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提案杜絕薪資面議的國民黨立委林為洲表示,在各大求職網及報紙求職廣告中,對於薪資待遇,雇主往往表示「薪資面議」,未標明待遇條件;而社會新鮮人及求職者面對資訊不對等,通常會壓抑薪資,損害工作權,薪資面議等於是低薪幫凶,損害勞動市場發展。 另一位共同提案的國民黨立委陳宜民則表示,低薪已經成為國恥,2016年統計顯示台灣的平均薪資是4.8萬元,薪資中位數則是4萬0612元,簡單說,有一半的台灣人薪資都在4萬元以下,但多數人因沒有比較,永遠都被雇主利用資訊不對稱壓低薪資,這樣的社會現象不應該繼續存在。 陳宜民認為,薪資面議浮濫的現象,已經造成惡性循環,希望未來朝野攜手「消滅貧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