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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河名、林麒瑋/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新法規定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簡稱勞動法庭);法院應迅速處理勞動事件,並依事件性質擬定調解或審理計畫。司法院認為,新法將可建立專業、迅速、易於使用的勞動訴訟程序,台灣勞動事件的司法解決機制也將邁入新的里程。 過去勞工上法庭爭權益,時常發生訴訟期間冗長、勞工須分神奔波、資方拒絕提供文書、訴訟費用負擔過重,及勞動法令知識不足,而遭敗訴的情況。新法施行後,勞工不必再千里迢迢跨縣市奔波,可以就近選擇在工作地所在的法院起訴,且大幅減輕勞工訴訟相關費用負擔,包括減徵或暫免徵收勞工起訴、上訴及聲請強制執行的裁判費、執行費,降低訴訟對勞工生計的影響,也減輕勞工聲請保全程序的釋明義務,以及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資方就相關文書資料負舉證責任,藉此謀求勞資雙方訴訟地位的實質平等。 新法定義「勞動事件」,是指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發生的權利義務爭議。工會與會員或會員之間因工會相關規範所生爭議、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間因建教合作相關規範所生爭議等,都包括在內。 新法規定,除因職場性騷擾、性侵害衍生的勞動案件等不得強制調解,原則上採強制調解,起訴前應行「勞動調解程序」;條文中並有減少勞工「訴訟障礙」的相關規定。 參與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表示,勞工過去常因擔憂尋求司法協助曠日廢時而卻步,但依照新法,法院須在勞工聲請調解之日起卅日內指定第一次調解日期,且原則上要在起訴後六個月內審理終結。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則表示,根據勞動部統計,近幾年每年約有三百件至四百五十件左右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申訴案件,內容包含職場性騷擾、性侵害和性別歧視,這些案件將來皆有可能進入勞動訴訟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