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新闻
【記者林麒瑋、賴佩璇/台北報導】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終審法院將新增大法庭制度,此項變革可望解決以往因法官見解不同,對類似案件常出現不同判決的爭議,是司法改革重要里程碑。 過往民眾常批評法院判決「初一十五不一樣」,導致民眾對司法信賴度偏低;修法後,若法庭見解出現歧異,可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組成「大法庭」,就法律見解作統一裁定,現行「判例」及決議制度,3年後將廢止走入歷史。 過去各級法院審理案件時,若對法律見解不一,例如當事人是否涉及貪汙的認定,是採用「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務說」,通常是參考過去的判例,或透過最高法院決議機制,決定採用哪種說法。 但最高法院決議機制是採閉門會議決定法律見解,長期以來被質疑,司法院參考德國制度,新增大法庭制度。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周春米說,三讀條文除廢除頗具爭議的判例、決議制度,同時增訂過渡條款,確保大法庭制度施行後3 年內,人民仍得對判例、決議聲請釋憲 生效後,有助於縮短訴訟時間。此外, 新法也規定大法庭必須舉行言詞辯論,針對爭議法律問題進行實質討論,如有大法庭法官持不同意見,也可提出不同意見書,與大法庭裁定一併公告。 第51之2條明定,最高法院各庭審理的案件,經評議後採用的裁判基準之法律見解與先前出現歧異者,該庭應將法律爭議提交大法庭裁定,以統一各庭間歧異的法律見解。 據修法條文,最高法院大法庭以法官11人合議行之,民、刑事大法庭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與其指定之庭長擔任審判長;最高行政法院則由法官9人合議行之,並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 |